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287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1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0时许,蒲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R0****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云山大道出茶园南路105米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蒲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06.9mg/100ml。
本院认为,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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