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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69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29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驾驶川F9****小型轿车由广汉市和兴场镇方向往广汉市区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和兴场镇红安村10组路段停车开门时,车门将驾驶川F7****电瓶二轮车经过此地的胡某某撞倒在地,造成胡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蔡某某委托身边的同事拨打了122报警电话。经广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蔡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不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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