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333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9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组**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01时35分,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醉酒(经鉴定,蔡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25.52mg/100ml)驾驶粤S5****号“宝马牌”小型轿车,行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中路旗峰公园路段时,遇前方交警设卡查车,被执勤民警抓获。蔡某某对危险驾驶行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行为,但谢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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