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住贵州省赤水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骑车从赤水市区返回宝源乡,经过赤水市文华大道红绿灯至同盛大酒店路段巨洋国际酒店门前的公路边,捡到被害人刘某某的手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将手机带回家中并解开手机图案锁后,通过手机内被害人的身份证信息,更改被害人手机支付密码,通过微信转账、替他人充值手机话费及拼多多平台购物等方式,将被害人刘某某微信及绑定的银行卡内的5232.83元人民币挥霍完毕。
2019年12月24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捡到手机后盗用手机微信和所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的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21日,被害人刘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