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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二刑不诉〔2020〕701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浙江**材料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绍兴市柯桥区******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越夫,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8月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6月期间,吴某某(已不起诉)让个体运输户承接浙江**工程有限公司运输业务,因个体运输户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吴某某遂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用的方式,通过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高某某(已起诉)从浙江**流有限公司开具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至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价税合计750000元,税额合计71867.32元。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因同样的事由,通过高某某从浙江**物流有限公司开具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至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价税合计250000元,税额合计24774.78元。上述发票均已抵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公司已补缴涉案税额。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让他人及结伙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属共同犯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涉案税款已补缴,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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