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甲,小名蔡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3301975********,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县,住凤县**镇**村**组**号, 2019年3月24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被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21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凤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9月期间,因杨某某在**村阴坡种植的玉米被野猪毁坏,杨某某请邻居蔡某甲帮忙“守号”。后蔡某甲在杨某某地边附近放置钢丝狩猎套,期间猎杀“黄麂子”一只。2019年1月左右,蔡某甲将“黄麂子”以600元价格出售给侯某某。2019年3月22日,凤县公安局民警从侯某某处查获“黄麂子”一只。根据陕西省林业厅陕林安发[2016]205号文件规定,各类公路两侧1公里以内的区域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经现场勘查,蔡某甲放置钢丝套地点距316国道垂直距离为197.5米,该放套地点属于禁猎区。案发后经鉴定,从侯某某处查获的疑似“黄麂子”的野生动物为“狍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凤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蔡某甲不起诉。
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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