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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5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无前科。2020年1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2日22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酒后驾驶冀AM****号小型汽车从松山区松城路金御华府B区西门出发,沿松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松山区教育局门前路段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乙醇含量为:94.255mg/100ml,属于醉酒。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现场酒精呼气单、薛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另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薛某某醉酒程度刚达到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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