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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寻衅滋事案)_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赤水市官渡镇八中附近与被害人赵某甲(15岁)发生口角,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殴打了被害人赵某甲后遭到反击,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心中不服,遂联系罗某某、杨某某、朱某某帮忙,被害人赵某甲联系哥哥赵某乙前来,双方到达现场后,杨某某对被害人赵某甲进行质问,被被害人赵某乙用木棒击打后脑勺,杨某某、朱某某夺过木棒,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一起持木棒追打被害人赵某乙,随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与罗某某一起追打被害人赵某甲,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持木棒将被害人赵某甲头部打伤。

2019年12月9日、同年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杨某某、朱某某、罗某某被赤水市公安局抓获,四人在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0年4月20日,经贵州省赤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甲所受之损伤为轻伤一级,被害人赵某乙所受之损伤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罗某某、杨某某、朱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60,048.58元,得到被害人赵某甲、赵某乙谅解。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袁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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