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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英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6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住英山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英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20年7月10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黄某某与不起诉人袁某某因拉土的问题产生纠纷,双方互相推搡指责,黄某某到车上拿了一把柴刀,袁某某跟随其后将柴刀接下来,后用柴刀背部朝黄某某手臂打了两下,左边肋骨打了一下,黄某某右边肋骨被袁某某扔的柴刀砸中。后经英山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左侧第9肋骨折,右侧第7肋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袁某某赔偿黄某某10.5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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