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0〕00000015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女性,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5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乡**组**号,群众,务农,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03月07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03月11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20年3月13日依法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左右,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贵州省赤水市石堡乡革新小学附近被害人刘某某的污水管道建设工地上,先后六次盗窃该工地扣件130个,钢管21余根,并由袁某某丈夫何某某(另处)将袁某某所盗窃钢材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出售给赤水市石堡乡的陈某某(另处)。
2019年2月26日,赤水市公安局在陈某某处扣押钢管21根、扣件130个;同年4月11日,赤水市公安局将扣押的钢管、扣件返还给被害人刘某某。
2019年8月19日,经赤水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害人刘某某被盗钢材市场价值共计人民币1276元。
2019年2月27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3月26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取得被害人刘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钢管、扣件;2.书证:立案、破案文书、被不起诉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6.现场勘验笔录及辨认材料;7.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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