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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396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4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镇**村委会**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20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经鉴定,血中乙醇含量为136.23mg/100ml)驾驶一辆悬挂粤A6****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南潢路口路段时被中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覃某某对其危险驾驶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行为,但覃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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