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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贪污案)_镇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镇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坪检刑不诉〔2021〕1号

不起诉人覃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8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镇坪县**镇**敬老院院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住镇坪县**镇**村**组。因涉嫌贪污罪,经镇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坪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在担任**镇**敬老院院长、谢某某在担任**镇**敬老院报账员期间,二人利用职务之便,分别以虚开发票、截留五保户慰问金、零花钱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292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覃某某、谢某某虚开发票骗取五保户生活费。2017年,时任**镇**敬老院(以下简称“**敬老院”)院长覃某某向**敬老院报账员谢某某提议,以给**敬老院五保户采购食材的名义虚开发票,套取所得的费用由二人平分。覃某某、谢某某二人以**敬老院在农户处购买的蔬菜等物资农户无法提供发票为由,请镇坪县**蔬菜批发部老板刘某某代为开具发票。在征得刘某某同意后,覃某某向刘某某提供虚开发票的品名和金额,刘某某根据覃某某提供的品名和金额虚列了附件,并在其妹夫王某某经营的镇坪县**超市**街分店开具发票4张(发票号1620****,金额2430元;发票号1620****,金额856元;发票号1622****,金额3834元;发票号0819****,金额2880元)。在覃某某安排下,谢某某分别于2017年12月28日、2018年5月18日将以上4张发票在集中供养专户中核销,套取五保户生活费10000元,二人各分得5000元后,均用于个人开支。

(二)覃某某、谢某某截留并非法占有五保户春节慰问金。2018年春节,**局按照300元/人的标准,从五保专户给**敬老院拨付54名五保户春节慰问金16200元。因部分五保户无生活自理能力,覃某某向谢某某提议针对无生活自理能力五保户不发放慰问金,由覃某某、谢某某二人平分。2018年2月10日,覃某某、谢某某对31名五保户慰问金进行了发放之后,将唐某某等23名无行为能力五保户慰问金共计6900元进行了平分,二人各分得3450元,均用于个人开支。

(三)覃某某、谢某某截留并非法占有五保户零花钱。根据县**局的安排,由敬老院每月从集中供养五保户生活补助中给五保户人均发放50元零花钱。经覃某某安排、谢某某同意,由谢某某负责截留**敬老院部分五保户(不会使用和辨认人民币)的零花钱,分给覃某某、谢某某、方某某。2016年至2018年,覃某某、谢某某截留五保户零花钱共计12300元,分四次将12299.9元予以私分:2016年6月30日,覃某某、谢某某、方某某每人分得516.6元,共计1549.8元;2016年9月30日,覃某某、谢某某、方某某每人分得1016.7元,共计3050.1元;2017年覃某某、谢某某每人分得1450元,共计2900元;2018年8月至11月覃某某、谢某某、方某某每人分得1600元,共计4800元。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于2020年10月13日主动上交违法所得16795.05元,2020年11月5日主动上交违法所得200元。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且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退缴的超市利润人民币3961.75元,谢某某、方某某、兰某某、代某某退缴的超市利润人民币12085.25元,该款项属于违法违规所得,应将上述款项16047元依法退还镇坪县**镇**敬老院。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覃某某及其他涉案人员退缴违法所得计人民币29199.85元,依法退还给镇坪县**镇**敬老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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