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67********,汉族,大专文化,系武汉**有限公司**,住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驾驶鄂JK****号小客车自罗田县三里畈镇**村往罗田县凤山镇方向行驶,行至罗田县三里畈镇太平桥路段,与前方行人金某某发生碰撞,致鄂JK****号小客车受损,被害人金某某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罗田县*******依法认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金某某系头部及胸腹部复合性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并履行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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