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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检刑不诉〔2021〕3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劳务建筑公司管理员,住重庆市南岸区**镇**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日22时前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饮酒之后驾驶车牌渝A2******的小型轿车并搭载其妻子,从南岸区融侨半岛小区出发,经南滨路、上新街、龙黄路向巴南区惠民方向行驶,行至南山立交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许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84mg/100ml,后民警将许某某带至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重庆市物证鉴定中心认定,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9mg/100ml。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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