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91********,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广西靖西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EM****小型普通客车沿佛山市南海区**镇**路由**往**方向行驶,行至**路**桥底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0.3mg/100ml,属醉酒。
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3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有合格的驾驶证和行驶证,未经过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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