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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右检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52631197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权社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3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9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桂A****W小型汽车从右江区**路往**大桥方向行驶,行至**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从许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7.51mg/100ml。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在审查阶段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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