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镇**村**组**号,无前科。
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许某某于2020年8月27日以涉嫌非法狩猎罪被立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2日固始县全行政区域被划为野生动物禁猎区。2018年夏,许某某为防止鸟类吃自家虾塘养殖的龙虾,在虾塘上架设粘网狩猎鸟类,截至2020年8月26日,许某某共狩猎到野生鸟类四只。经鉴定,许某某狩猎到的夜鹭(一只)、白腰草鹬(一只),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
许某某于2020年8月27日投案自首;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
十一条规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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