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盗窃罪一案,霞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家庭妇女,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小**栋**房。因涉嫌盗窃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8日09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拿着前一天在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国贸大厦**楼**书城购买的学习机器人到**书城向工作人员请教如何使用。被害人何某某(**书城工作人员)与另一个男工作人员站在书城的一张圆桌前向许某甲及其他顾客介绍讲解学习机器人与手机连接的使用方法时,被害人何某某艳将一台iPhone XR手机放在身前的桌面,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立即伸手将被害人何某某放在桌面的手机拿到手并放进自己的裤袋,后离开现场,去到国贸大厦**座一楼**手机店,将被害人何某某的手机交给其姐姐许某乙。当晚,许某乙通过微信转账转给被不起诉人许某甲500元。被不起诉人许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其姐姐许某乙已将该手机退回,并由侦查机关发还给被害人何某某。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害人何某某被盗的iPhone XR手机的价值为人民币4539.69元。

本院认为,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盗的手机已退回给被害人,被害人的损失已挽回,且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属于初犯、偶犯,其归案后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何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