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谌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谌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湘******的灰色吉利小车从安化县南区益汉医院附近出发,经资江一桥后沿着沿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步步高超市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谌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4mg/100ml。
被不起诉人谌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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