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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英检刑不诉〔2020〕Z1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84********,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住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0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2时40分许,张某某驾驶粤R*****号小型轿车沿英德市茶园路自南往北方向行驶至与光明路交汇处时,与前方同方向由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的粤R*****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英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谢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鉴定,谢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4.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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