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康检二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8年8月19日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赣州市人,户籍地江西省高安市**镇**街**号,现住赣州市南康区**街道**新区**小区**栋**单元**室,赣州市南康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者,现在云南承包玉磨**铁路附属工程。曾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1月21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3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4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9月10日,谢某某在南康区**街道**家园*栋*号成立了赣州市南康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接小区的物业管理项目。谢某某招募林某某、何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廖某某、赖某某、邱某某、李某某、严某某等人并外派到承包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担任保安或者保洁人员,承诺发放工资。自2019年8月以来,谢某某就开始拖欠工人工资,至2020年5月,谢某某共计拖欠林某某、何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廖某某、赖某某、邱某某、李某某、严某某等9名工人数月不等的工资共计107017.6元。2020年4月下旬,林某某等工人到南康区劳动局劳动监察局投诉,劳动监察局依法进行了处理,于2020年5月初向**物业公司出纳刘某某留置送达了《询问通知书》和《限期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将此事微信告知谢某某,但谢某某未履行支付义务。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5月11日期间,劳动监察局工作人员多次拨打谢某某电话和向谢某某发送短信,要求谢某某向林某某等人履行支付全部工资的义务,但谢某某拒接电话也不回复短信。2020年7月14日,劳动监察局将线索移送南康区公安局,南康区公安局于当日决定立案侦查。
2020年9月4日凌晨5时许,民警在南康区**酒店**房将谢某某抓获,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并由其女朋友余经雪向9名工人支付了全部劳动报酬107017.6元,林某某等9名工人对谢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谢某某采取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林某某等8名工人的工资总额达107017.6元,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后仍然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同时谢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鉴于谢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已经足额支付了全部工人工资,并取得了全部工人的谅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谢某某系个私经济经营者,对其从宽处理有助于实现“六稳”、“六保”目标。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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