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河南省邓州市**乡**村**号,现住河北省三河市**镇**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9月1日至9月15日,2019年11月11日至11月25日,2020年1月25日至2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15日至10月10日,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于2019年4月16日上午9时许,来到北京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某某科技园某号楼5层),意图解决与该公司尚未结算的工程款的相关事宜。10时许,在该公司开放式办公区内,谢某某与该公司业务对接人员王某某就有关事宜发生言语争执。后王某某首先出手推搡谢某某,并徒手连续击打谢某某的头部四拳,谢某某为制止王某某的不法侵害徒手回击打中王某某面部一拳,随即被他人劝阻。谢某某的击打行为,致王某某左侧眼眶下壁骨折, 双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等伤情,经鉴定均构成轻伤二级;致王某某左侧眼睑缝合创、左眼钝挫伤等伤情,经鉴定均构成轻微伤。谢某某本人亦有头皮血肿,右手环指骨折、缝合创等伤情,经鉴定均构成轻微伤。后谢某某在案发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处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因为正常经济往来前往业务单位妥商工作,双方发生争执时被对方工作人员王某某无端殴打,连续被击打头部,谢某某为维护自身公民权益不受不法侵害,免受正在发生的人身损害,在被王某某撕扯衣服控制殴打过程中,采取出拳回击对方的行为,其行为具有防卫的目的,防卫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王某某,且徒手击打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未造成重大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王某某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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