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中检刑不诉〔2020〕Z235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319630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九龙坡区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月10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2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10月9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未执行;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未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于2016年12月27日18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重医附一院1号楼门诊住院病房内,趁被害人蔡某某外出无人之机,盗走其病房内价值人民币1282元的苹果牌ipad mini3平板电脑一台,谢某某在携赃逃离时被群众捉获,并查获了被盗赃物。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7年4月16日谢某某因病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因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