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7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镇**大道**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E6****的小型轿车从佛山市南海区**美食城出发沿**路,行驶至**镇**路**家私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1.5mg/100ml,属醉酒。
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有合格的驾驶证和行驶证,未经过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作相对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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