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360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武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湘L7****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路****路口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华大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检验: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3.91mg/100ml。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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