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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公刑不诉〔2019〕365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村**庄**号。2018年6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1日17时许,谭某某去到陈某某位于花都区**街**村**巷**号的住房门口,因之前其儿子与陈某某的孙子一起玩耍时发生矛盾且陈某某骂了其儿子,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期间,谭某某用手推了陈某某一下,致陈某某倒地受伤。2018年6月1日,经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陈某某的伤情符合钝力作用所致的腰椎骨折;谭某某体表未见明显暴力性损伤。2018年6月16日,经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所受损伤符合钝力作用形成,造成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不超过1/3,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谭某某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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