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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69********,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现住铜仁市碧江区**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8月3日分别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及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1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有精神病史)与被害人李某某因在寨子水井边洗衣服时为放井水问题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对骂。10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到井边给其媳妇送雨伞,在经过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家门口时,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用洗衣棒打李某某头部,后双方发生抓扯争夺洗衣棒。由于被害人李某某头部被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打伤出血,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检查被害人李某某头部、手部受伤。2020年5月14日,经铜仁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左手第3指骨骨折、面部损伤程度分别属于轻伤二级、轻微伤;2020年6月22日,经湖南省怀化市博爱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谭某某作案时的精神状态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不完全性缓解,作案时有限定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并自愿认罪认罪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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