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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贡某某故意伤害案)_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贡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11988********,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康定市,住康定市**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康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9日被康定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康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贡某某来到甲某某家,发现四某甲的男朋友四某乙在场,双方先是发生口角,随即又扭打在一起,四某乙头部,面部,耳朵多处受伤。甲某随即到沙德镇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在甲某某家将正在施暴的犯罪嫌疑人贡某某拉开。被害人四某乙被送往沙德卫生院进行救治,并转院至甘孜州人民医院。经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甘公物鉴[2020]103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四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在审查起诉阶段,本院为彻底化解血亲之间的矛盾纠纷,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孜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康定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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