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1〕33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623198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贵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销售经理,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山南路**号**单元**层**号,现住贵阳市云岩区松山路**栋**楼**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监视居住,2021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所在的贵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贵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拟签订贵阳市花溪区**路户外路灯杆广告宣传合同,后被不起诉人贺某某伪造了贵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专用章用于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发送给贵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双方遂签订合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系初犯、偶犯,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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