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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6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乡**村**号贵州省赤水市**栋**号无业,群众,不是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6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贾某某(持D类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蓝色普通二摩托车从赤水市红军大道万连路前往同盛大酒店方向行驶,途经万连路路口200米路段时,采取措施不当,将横过道路的被害邓某某撞倒在,被害邓某某经送赤水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贾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8月6日,经赤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本事故由被不起诉贾某某负主要责任,被害人邓某某负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是初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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