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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盗窃案)_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乳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32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下称乳源县),案发前住韶关市武江区**路一出租屋**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乳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乳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乳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在补查重报后,本院又多次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相关证据。

乳源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赖某某与被害人易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自2015年始至案发,二人共同居住在乳源县**路**宿舍**房(易某某住处)。2019年除夕(即2019年2月4日)中午,赖某某在易某某住处,叫易某某给点钱给他用作过年开支,遭易某某拒绝后,赖某某想到自己和易某某在同居期间,其工资和收入一直都是由易某某保管,现在过年叫易某某给钱发红包却遭到拒绝便心生怨气。因在同居期间知道易某某在房间抽屉内存放有现金和金器首饰,于是,赖某某在易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间抽屉内现金共计人民币4000余元及一个黄金戒指盗走。2019年7月9日,易某某发现原存放在房间抽屉内和衣橱内的现金和金器、首饰被盗后,即电话联系赖某某,并责问赖某某逼迫其交出被盗财物,2019年7月12日晚,赖某某将在易某某住处盗窃的部分金首饰还给易某某,次日,易某某又叫赖某某将其盗窃易某某的财物写下了一张欠条。事后,赖某某先后分多次归还了部分现金给易某某。2020年7月13日,易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赖某某盗窃其现金45000元及金首饰一批。归案后,赖某某仅供述了其盗窃易某某现金人民币4000余元、金戒指一个的犯罪事实,对易某某指控的盗窃现金45000元、金首饰一批的事实拒不供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乳源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盗窃易某某的现金及金首饰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乳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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