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赵*,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89********,汉族,初中文化,系****有限公司员工,群众, 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县**乡**村*组***号,暂住**市**区***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赵*驾驶陕*****轻型封闭货车,沿民生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沋西停车场南50米处时,与推着自行车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受害人张**碰撞,致张**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登记表、案件来源、户籍信息、现场及尸检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被不起诉人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自首情节,属初犯、偶犯,并认罪认罚,且和被害方达成和解,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决定对赵*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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