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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现住户籍地,群众,不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务农,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2时3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持“E”类驾驶证,驾驶贵C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赤水市长期镇往长期镇兴旺村方向行驶,在途经磨白线20公里500米(小地名:青杠坝)处时,采取措施不当,车辆坠入道路边竹林,造成被害人蔡某某受伤,后经赤水市官渡镇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2020年5月11日,经赤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本次事故由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负全部责任,被害人蔡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是初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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