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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05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天桥区**村**村**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鲁******号大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历城区世纪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唐冶西路路口处时,与被害人段某某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鲁******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车辆损坏。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动拨打了报警电话。经鉴定,被害人段某某符合因交通工具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段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后,被不起诉人一方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40541元,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事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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