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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安区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02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委****号,住云浮市云城区云城区**街道**村委****号。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2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4日将本案交办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有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9日21时许,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云浮市云城区**路路段时被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民警查获。后赵某某被带至云浮市中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其血液样本,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某的血样进行鉴定,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8.5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赵某某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检查,之前也未曾因酒后驾驶被查处,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危险驾驶行为未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未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根据全案事实、证据综合评价,可以认定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并具备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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