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海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329261975********,瑶族,文化程度高中,江门市江海区*****火锅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江华瑶族自治县******,现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2020年7月25日因本案被江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凌晨2时许,黄某某明知赵某某饮酒后,仍将其所有的粤J*****小客车交给赵某某驾驶,赵某某驾驶该车从江门市江海区**大桥南行驶到蓬江区**广场,后沿**大桥往江海区**广场方向行驶,在**大桥南被设卡检查的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赵某某案发后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6.02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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