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沛县**镇**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苏CL****摩托车行驶至沛县开发区汉兴路与沛公路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因发现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酒后驾驶,遂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赵某某当时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5.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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