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6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78********,回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路**号,住河南省西峡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行至西峡县城区南北大街与人民路交叉口向南100米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8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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