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委**组,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系四平市**换热器有限公司、工厂总经理,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四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25日,自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5月1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19年1月担任四平市**换热器有限公司工厂总经理,出于弥补本单位在经营过程中缺少进项发票所造成损失的主观故意,在明知本公司与遵化市**钢管厂、唐山市玉田县**有限公司等公司没有实际购销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虚构购销合同金额共计4800余万元。赵某某个人私自决定通过中间人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商定开票费用(“税点钱”)为上述票面额度的11.2%,共计500余万元。赵某某通过他人实际购买到手的遵化市**钢管厂、唐山市玉田县**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5张,发票金额共计15,936,908.55元。赵某某将上述55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本人签字的虚构购销合同、付款单等手续交与本公司财务下账,经税务机关进行税务认证后共计抵扣税款2,071,798.15元。2019年11月28日四平市**换热器有限公司通过自查将上述5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做“进项转出”处理,并主动补缴税款2,071,798.15元,积极挽回国家税收损失。
2019年末,唐山市警方对张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立案侦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得知该消息后向警方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无前科劣迹证明、高管任命决定、涉案发票认证信息、认证发票信息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自查补缴税款情况说明、发票清单、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 证人赵某甲、鲁某某、赵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其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四平市**换热器有限公司已主动补缴税款,积极挽回国家税收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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