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2********,汉族,大专文化,****测评师,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室,户籍地址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4月24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1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11月中下旬,曹某某和赵某某在相亲交友群中相识,后确认恋爱关系。2019年12月19日,曹某某和赵某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万达广场一公寓内发生性关系,未采取避孕措施。2019年12月22日,曹某某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提出分手。2019年12月23日,赵某某以自己可能怀孕为由向曹某某索取打胎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4万元,曹某某于当日通过微信向赵某某转账4万元。2020年1月6日,赵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怀孕的情况下,以自己怀孕为由,向曹某某索取打胎费、营养费、手术介绍费等费用共计9万元。2020年1月7日、8日,曹某某通过微信陆续转账9万元,赵某某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美容、购物和还债,并将与曹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删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目前证据难以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取得财物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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