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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龙检刑不诉〔2023〕6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031998********,*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住**街道**村**组**号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6月26日11时许,在龙港区笊笠头子附近海域,赵某某在伏季休渔期期间,使用禁用网具底拖网实施非法捕捞渔获,捕捞小扔巴鱼、小螃蟹共57.4公斤。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赵某某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中部分渔获物已放生,犯罪情节较轻,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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