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铁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个体。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余某某、刘某某在西安市灞柳西路灞河段的禁渔期内使用鱼网非法捕鱼,共捕获鱼苗91条(重1.34kg),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对所扣押的两张网具鉴定均是单层刺网,属禁用渔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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