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安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1月3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某甲、罗某乙,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20时左右,杨某某及其妻子王某某到普安县**镇**路赵某甲经营的***羊肉馆玩,赵某甲及其妻子刘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用扑克玩“水鱼”的方式喝白酒,途中到羊肉馆送水的苏某也一起喝酒,后刘某某因生活琐事与赵某甲发生争吵。2020年1月2日0时30分许,赵某甲到羊肉馆后面停车场欲驾驶贵EL****轿车离开,被刘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苏某劝阻。经杨某某、王某某、苏某劝说后赵某甲、刘某某双方情绪平复。2020年1月2日1时左右杨某某、王某某、苏某先后离开***羊肉馆。赵某甲从***羊肉馆出来到羊肉馆后面停车场驾驶贵EL****轿车离开,刘某某爬到贵EL****轿车引擎盖上阻止赵某甲离开,赵某甲驾驶贵EL****轿车到普安县**镇**路***公司段的公路上,两次激烈倒车将爬在ELC***轿车引擎盖上的刘某某甩倒在地上,后江某某驾车经过该处碾压刘某某,致刘某某死亡。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刘某某应系交通事故碾压伤造成胸腹腔脏器破碎、胸腹腔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赵某甲、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论为:1、赵某甲抗凝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45.64mg/100ml;2、刘某某抗凝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21.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车辆、移动电话;2、书证:谅解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自首;2、得到谅解;3、系两个未成年子女的扶养人;4、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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