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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水检刑不诉〔2020〕512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性,19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0XXXXXXXX323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XX镇XX村XXX组住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XX路XX小区经白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921日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3日凌晨02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路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EXXXX#“长安”牌小型轿车,沿白水县城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人民路与水门路交叉路口处时,被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20}毒检第1875号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09mg/100ml。查获后路某某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8.09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路某某属于醉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且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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