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辜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县**乡**村**组,住嘉峪关市**街**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3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辜某某酒后驾驶甘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嘉峪关市新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华路与兰新路路口以南50米处,被嘉峪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雄关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辜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28.9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于2020年3月2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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