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公诉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连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委**号,现住福州市仓山区**座**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连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小型轿车,途径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西洋南路城南车站路段时,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长乐区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连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3.4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现场查获照片、现场抽血照片、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查询等材料;
2.被不起诉人连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0]醇鉴字第230号乙醇含量鉴定。
本院认为,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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