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雨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连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厦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镇**村**崎**号,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村**号。被不起诉人连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5月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薛辉,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连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4日,被不起诉人连某某与马鞍山**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古镇**号楼**层,工程造价为人民币26万元,工程期限为30个工作日,后被不起诉人连某某找到圣某某等人具体施工,并在工程完工后开始拖欠工人工资,此时马鞍山**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已分多次支付给被不起诉人连某某工程款共计人民币236888元。2019年1月,马鞍山市雨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通知被不起诉人连某某配合解决问题但连某某拒不配合,后该局于2019年3月14日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连某某支付沈某某等11人的工资,但被不起诉人连某某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该指令。
2019年4月29日,被不起诉人连某某在福建省厦门市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连某某于2019年5月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宣布刑事拘留,同日其亲属支付了沈某某等11人的工资共计人民币69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银行卡交易流水、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条、转账截图、抓获经过、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查询证明等;
2.被害人张某某、尹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连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但被不起诉人连某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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