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区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梯**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8日03时33分许,邓某某酒后驾驶粤K8****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文明南路路段时因涉嫌酒驾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经抽血鉴定,邓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0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且是在读大学生,有坦白从轻情节和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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