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343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工作单位为深圳市******有限公司,职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湘EB****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邓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82mg/100ml。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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