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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331961********,壮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址同户籍所在地为广西龙州县**镇**街**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王某某、邓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6日补查重报。

龙州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2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邓某某欲找成品石油到金龙贩卖,于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后在吴某某的协助下在龙州县**镇**街**组附近修建了一个成品油库及加油机子,2019年2月正式开始对外营业。截止2019年8月17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邓某某前后共与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以每吨6000元人民币,共进购成品汽油16吨;以每吨5000元人民币,共进购成品柴油8吨;共合计涉案金额136000元人民币。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邓某某与吴某某进购得成品汽油和柴油后,以每升6.78元人民币的价格对外零售成品汽油、以6.41元人民币对外零售成品柴油。据调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承认其在此零售成品汽油和柴油过程中,获利15000余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龙州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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